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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企业是否可继续适用《内财税[2015]915号》耕地占用税政策

2025-05-19

咨询详情

提交内容
咨询标题:关于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企业是否可继续适用《内财税[2015]915号》耕地占用税政策
姓 名:李升林
提交日期:2025-05-18
咨询内容:背景情况: 企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开展实施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在建设新增山地架空集中式光伏电站时,光伏板阵列之间土地没有改变土地性质、保持土地原状并保留了土地原有功能。 咨询问题: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主席令13届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光伏发电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5]915号),在前述背景下光伏板阵列之间土地是否仍可继续适用内财税[2015]915号第一条规定,即对光伏板阵列之间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望予及时回复为盼!
处理状态:已办结
答复情况
受理日期:2025-05-18
答复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答复日期:2025-05-19
答复内容:尊敬的网友您好!《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光伏发电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5]915号)是2015年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制定的。2019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其中第十六条规定“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综上,内财税[2015]915号文件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内财税[2015]915号文件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步废止。企业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相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如仍有疑问请咨询0471-4192152。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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